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协会  发布时间:2017-6-5 15:46:55    
 
 
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
方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朔煤发〔2017〕122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现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2017]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和动态监管工作,市局要求:
一、煤矿在初次申报标准化等级和标准化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组织开展自评申报工作。煤矿对照《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自评完成后,由煤矿依拟申报的等级,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区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在接到煤矿申报标准化等级申请后,要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审查检查合格后,向市煤炭局提出申请。
二、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县区煤炭局每半年要对达标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市局备案;市煤炭局每年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达不到原有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市、县煤炭局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并依安全监管隶属关系逐级报送,由市煤炭局审核(必要时需现场核查)后于每年年底统一向省煤炭厅报送。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晋煤安发[[[[2017]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晋煤安发[[[[2017]181号(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7年5月26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