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朔煤党组发〔20178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所属单位: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我局制定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

20171016

 

 

中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贯彻落实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对标“四个合格”、践行“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决纠正“四风”,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局党组、纪检组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以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树立问题导向、突出制度治本,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为推进“两大任务”、走出“五条新路”、全面建成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证。

第三条右玉精神是宝贵的政治资源和精神财富,是作风建设的一面旗帜。要结合持续开展“学用系列讲话、引深‘右玉精神在朔州’活动”和巩固提升近年来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工作成果,推动本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改进调查研究

(一)每月确定一个完整工作周为该月“无会周”。保证每年领导干部累计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

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到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基层一线,面对面研究解决问题。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所到县(区)煤炭局工作汇报。调研期间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

(二)调研接待坚持从简,不扰民,不干扰基层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正常生活。县(区)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欢迎内容的电子屏幕,不摆放鲜花,不安排观看文艺表演,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

调研活动要严格食宿接待标准,一律安排工作简餐,就餐以自助为主,菜品以本地土菜为主,每人每天执行不超过80元标准,人数较少或不具备自助条件的可安排份饭。县(区)陪餐同志不超过3人。住宿一律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标准不超310/天。房间内除宾馆免费提供的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一律不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考察调研期间,应当按照规定主动结

算食宿费用。

第五条 联系帮扶基层

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咨询、民意调查等制度,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手段,经常征求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听取1次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条精简会议活动

(一)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报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应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并由两办安排通知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二)会议经费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列支。机关内部会议场所能满足会议要求的,不在宾馆召开。会议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朔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禁止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工作会议一律不摆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统一发放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任何单位不得编印各类纪念册、画册,确需编印的,必须经过审批。会议不安排文艺表演。

第七条 精简文件简报

(一)压缩发文篇幅,发短文,出精品,制发文件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简报集中反映重要工作动态、经验、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三)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级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当同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上报。

第八条 改进新闻报道

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朔州日报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不超过2分钟。转入常态后,文字稿不超过5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不超过1分钟。

第九条 规范社会团体兼职

(一)现职领导干部或离(退)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委)批准,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资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十条 加强外出请假报备

领导干部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必须按要求请假、报备。

局长请假须提前向市政府报备。局机关处级干部请假,由局长批准。

科室和下属单位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机关科室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内,由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科室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长批准。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及时填写请假条,应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批准后,由批准领导负责告知办公室登记备案。

工作人员请假后,应保持通信畅通。请假结束后,要及时向请假审批领导销假。

第十一条 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不准散布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和小道消息;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出入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十二条 规范婚丧喜庆活动

妥善处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允许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操办婚丧事宜应当文明、节俭、廉洁,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不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不得借机敛财,并按规定向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报告,将相关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规范领导干部出书行为

未经组织批准,不得编书出书。由社会组织编写,与领导干部本人工作职责关系不大的图书,未经组织批准,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主编,不得在出版物上冠以党政职务。如本人确有该方面的研究和专长,必须亲自参与编写、创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稿酬,但不得领取高额稿酬。

经批准后,领导干部编书出书应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不得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法出版;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个人编写或参与编写的书刊资料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涉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政治内容和敏感问题;禁止使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资助领导干部编书出书,禁止利用职权和影响或借单位名义向下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推销、摊派,禁止在编书出书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加强公车管理

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改革有关规定,从严使用公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公车使用应进行精细化管理,大力降低运行成本。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第十五条 规范办公用房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配置办公用房。领导干部1人只分配使用1处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由主要工作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兼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不得在宾馆、培训中心等场所占用办公用房;工作调动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要及时腾退。

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装修应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装修材料要使用省内和国内材料,不得选用进口材料及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重复装修,不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按照经济适用原则配备办公设备,不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局党组对全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责、首责、全责。要建立党委统领抓总、纪委监督问责、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监督的工作格局,形成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局党组每季度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市作风建设形势进行一次研判,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整改措施;每半年对作风建设状况进行一次检点,拉单排队、奖优罚劣;年终对作风建设进行一次全方位考核,推动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纪检组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把监督执行本实施细则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点名通报、公开曝光;对顶风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以及失职失责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行问责。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各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出台的作风建设制度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           201710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