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

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力抓好后两个月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朔煤发〔2017234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现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力抓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1747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力抓好后两个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力抓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17471号)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全市地方监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朔煤发〔2017230)、《关于开展全市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的通知》(朔煤发〔2017226)安排,对安全大检查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同时,组织开展好机电运输和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和省安委会督查组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对所发现的问题要一级一级抓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问题隐患整改力度,特别是对尚未整改的问题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挂牌督办,跟踪复查,逐一整改销号。对隐患整改责任措施不落实,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十九大”期间停工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对需要复工复产的煤矿做好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把关,有序规范验收。对未履行复工复产程序的煤矿企业,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四、针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明显,事故风险进一步加大等特点,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和建设秩序,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煤矿存在“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行为的;停工停产整顿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从重处罚,严厉问责,绝不姑息。

五、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128号)要求,从工作目标、范围、标准、任务及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煤矿企业要按照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对全井田实行合理分区,制订针对性水害防治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分区划分管理工作。

六、按照《关于全市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朔煤发2017174号)文件要求,在年底前全面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工作,所有生产建设煤矿企业务必在年底前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各项工作并上报县区煤炭局。

七、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自检内容,再开展一次对表检查,切实防止“想不到、查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确保各个环节管理到位,严防事故发生。市局将对第一阶段煤矿及上级公司安全“体检”及煤矿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督查,对未按规定时限、未按整改方案予以整改的煤矿,要严格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附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

          检查全力抓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

          煤安发2017471号)(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7118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7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