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朔煤发〔2017257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各相关科室:

    现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491号)转发给你们执行。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万吨/年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审批和已批复初步设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由各县区煤炭工业局报市煤炭工业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审批。

二、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审批和已批复初步设计中涉及重大变更内容的,由各县区煤炭工业局报市煤炭工业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市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三、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变更中不涉及重大变更的其它变更,由各县区煤炭工业局报市煤炭工业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批复,报省厅备案登记。

四、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初步设计(变更)未经审查,监督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对确需变更的在上报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履行变更程序,否则,进入联合试运转后一概不予变更。

五、工程质量监督认证部门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变更)批复的内容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凡与设计不符的单位工程不得通过认证。

六、办矿主体企业自行审批的延深、配采(含增加开采煤层)项目仍按朔煤发2016232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晋煤办发2017491号(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7126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71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