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推行煤矿

 

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朔煤发〔201835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晋煤安发[2018]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129

 

 

 

 

 

 

 

 

关于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晋煤安发[2018]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行煤矿分类安全监管要坚持促进煤矿主体责任落实的根本要求,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坚持分类划分简单易行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结果、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等工作成果进行分类;坚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核心要求,合理确定每类煤矿的执法检查频次,有效安排监管力量,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动态安全监管

第三条   根据全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灾害程度、生产建设现状等状况进行分类。A类:安全管理水平高且灾害程度轻的煤矿。B类: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或灾害程度较重且未划分为A类的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为进一步实施差异化、更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将B类煤矿细化为与A类相比有一定差距的B1和差距较大的B2两类。C长期停产及停缓建的煤矿。

第四条 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A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检查,对B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检查 ,对C类煤矿实行巡回监管检查。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五条   A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 煤矿上年度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

() 能够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技术管理团队和现场管理团队并实现有效运转,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其中生产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标准。

()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中等,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科学合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健全完善、措施到位。防治水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井下探放水确认移交制度执行严格,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 矿井防灭火制度健全完善,系统运行正常,设施按规定及时构筑且位置合理可靠,措施针对性强并能落实到位,严格按防灭火设计要求组织生产或建设,采掘区域不受火区威胁。

() 煤矿瓦斯防治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分工明确,监测检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瓦斯检查汇报程序规范,检查结果真实可靠,资料管理准确无误。高瓦斯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 矿井通风系统符合“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规定,通风网络和通风阻力分布科学合理,通风动力装置运行可靠,通风设施齐全、质量安全可靠。矿井风量充足,按需及时测风和调配风量。

() 顶板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备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矿压监测系统及仪器仪表齐全可靠,监测数据及资料真实规范,能分析掌握顶板活动规律和变化动态。矿井采掘布局合理,无明显矿压显现和应力叠加现象。

() 劳动用工符合“五统一”等用工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符合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规范要求,及时准确上传上报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对安全生产、经济运行、综合业务信息化管理。

() 能够积极推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应用具有故障检测和闭锁功能的智能型装备和集中控制系统。矿井防灾系统和安全装备完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条 B1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 煤矿上年度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

() 能够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企业负责人责任管理,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其中生产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中等,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有效开展,井下探放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 矿井防灭火系统运行正常,设施按规定构筑,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按照防灭火设计要求组织生产或建设,采掘区域不受火区威胁。

() 瓦斯监测检查工作管理到位,相关图纸、记录、台帐、报表等资料真实可靠。高瓦斯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 矿井通风系统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规定,通风网络和通风阻力分布基本合理,通风动力装置运行正常,通风设施质量达标。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供风场所配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煤矿设置顶板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矿压监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监测数据及资料真实规范,能够及时预报出现的矿压显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 劳动用工符合“五统一”等用工管理规定;能够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

() 按照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数据信息。

() 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矿井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作业场所无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B2煤矿的划分条件:

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低或灾害程度重且未列入A类或B1类的生产和建设煤矿。

第八条  C类煤矿划分条件:

() 长期停产或停缓建煤矿。

() 未开工煤矿。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九条 煤矿分类实行一年一评定制度,分类评定工作须在每年年初完成。由县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对辖区所监管煤矿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初评,并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核,市煤炭工业局完成全市煤矿分类评定和审核工作后上报省厅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分类评定工作要与煤矿历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复产复工验收和“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

第十一条   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要按程序、标准及时变更评定类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A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检查:

() 原则上市级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区级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县区遇特殊时段要求煤矿全面停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请所监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实施停产。

第十三条B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检查:

() 原则上市级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县区级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B1类煤矿在市、县区遇特殊时段要求煤矿全面停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请所监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实施停产。

() B2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在日常检查中要选派业务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专业人员严格把关、严肃执法,同时要及时抽调相关专家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 在特殊时段市、县区两级要加大B2类煤矿的巡查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C类煤实行巡回监管检查

原则上市、县区两级不定期组织巡查或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确定的执法检查,可以结合每年国家和省市安排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开展。

第十六条  煤矿分类后,市、县区两级要统筹制定安全监管计划,建立煤矿分类管理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历次督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掌握各煤矿安全管理的动态变化情况,作为调整煤矿类别的依据,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的规定,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每周至少对所包保的煤矿到井下现场检查一次;对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煤矿,必须派驻2人以上现场盯守。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A类煤矿实施以下奖励:

() 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 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 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 连续三年保持A类煤矿或由B类晋级为A类煤矿的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实施以下处罚:

() A类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评定程序实施降类处罚。发生一般或较大事故的由A类降为B,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直接降为C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

() A类煤矿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按评定程序降为B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B1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评定程序实施降类处罚。发生一般或较大事故的由B1类降为B2,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直接降为C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

() B1类煤矿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按评定程序降为B2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B2类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年内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重大隐患和各类安全问题频发,要按评定程序降为C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1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