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全市煤矿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朔煤发〔201852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根据我市煤炭行业实际,市局对201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2018年全市煤矿培训工作总体思路

2018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培训管理,增强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及培训管理信息化为抓

手,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实现煤矿安全培训、日常监督全覆盖、

常态化,为我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2018年全市煤矿培训工作安排

(一)市、县区煤炭工业局要做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有关工作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上半年山西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安排>的通知》(晋煤培发[2018]121号)的要求进行

2、全市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中的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探放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的培训任务仍由朔州市煤炭安全培训中心承担;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电气工、井下爆破工、提升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仍由各县区煤炭工业局组织(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上述工种的培训工作由自己组织,大同煤矿集团、山西晋煤集团所属煤矿上述工种的培训工作由所在县区的煤炭工业局组织)。培训任务委托所属煤炭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没有培训机构的县区,所属煤矿的安全培训可委托我市通过审核登记的培训机构承担)。

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专业学历、相关工作经历准入条件不变,从业准入资格审查程序不变,培训学时不变。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其中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和方式按照《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考试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安排。

瓦斯抽采工的培训,委托具备该工种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代培。

(二)煤矿企业要做好本矿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包括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仍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培训并考核发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做好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从业准入资格审查,认真做好煤矿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日常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规定,进一步规范培训考核档案和证书管理,确保培训和考核标准不降低。

煤矿班组长培训,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班组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培训大纲、考核标准以及相对应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证书式样不变,学时不变

(三)加强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机构登记制度开展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素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特别是承担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安全培训栏目下载),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以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学和考试的需要。

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培训教学管理混乱、未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教学,特别是不具备特种作业实操培训条件、未开展或不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开展特种作业实操培训教学的机构,一律取消登记。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培训走过场,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煤矿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企业培训资格,由主管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市、县区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不同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混合培训,初训、复审不能混合培训。办班机构须于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3日前向市局提交办班登记表,未提交办班登记表的机构不得办班。必须严格考勤管理等制度,保证培训学时,提高教学质量,对未经市局进行从业准入资格审查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对学时不够的学员要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

全市各煤矿和各级管理部门都要认真执行“教考分离”制度,

严格考核标准,规范资格审查和安全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

  为强化准入管理,规范资格审查,2018年,参加培训报名学习人员的资格审查材料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要以矿为单位提供《煤矿从业人员培(复)训资格审查报审花名表》(该表可从朔煤发[2013]397号文附件下载)纸质版及电子版。

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进行考核,必须在具备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条件的考试点(培训机构)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及实际操作考试必须保存考场视频录像资料。

三、工作重点与要求

2018年,全市煤炭形势依然严峻,要抓住以下重点,做好培训工作。

1、完善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矿长(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煤矿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本矿培训工作。要加大培训投入,建立具备条件的、能够完成本矿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培训管理制度,配足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台帐、培训档案;要经常督促、检查本矿的培训工作,掌握本矿各工种培训情况和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合理分配、科学安排本矿各系统、各工种的劳动定员,精心制定全体职工培训计划,报所属县区主管部门备案;要及时安排和组织“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等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要检查实时填报培训管理系统、实时更新人员定位系统信息情况,下井人员必须实行人、证、工种职务、人员定位系统信息、培训管理系统信息“五对口”。

市、县区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是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做到分级负责、层层担责、各尽其责。对培训工作没做好的县区、煤矿,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县区、煤矿各级培训机构不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考勤不严格,请、销假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追责。

2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两个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将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纳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教育学习和自主培训的管理。

市、县区煤炭工业局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特别加大对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监督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年内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市局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检查中要建立“逢查必考”制度,随机抽考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的掌握情况,以考促培,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及《关于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晋煤办发[2017]610号)所列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切实做到职责分明,监管有效。

3、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煤矿企业一定要把用人关,对新入职的人员要严格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任命或聘用;对不进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上岗;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训、协议培养等多种形式,对现有人员,继续加强学历提升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4、强化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工作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全部通过“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备案。各煤矿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矿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系统维护。实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做到“人、证、岗”相符。

市、县区煤炭工业局要加强对“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管,查验备案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依法行政、履职尽责

市、县区煤炭培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全力做好我市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如因工作需要调整培训计划,另行安排。

 

附件:2018年市级培训计划(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227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2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