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批复

(朔煤发〔201854号)

 

 

朔城区煤炭工业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联合试运转的请示》(朔区煤字201818号)收悉。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21号文批准,为重组整合矿井,建设规模90万吨/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分别以晋煤办基发20101023号和晋煤基局发20152号文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 ;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以朔煤监字201086号和朔煤监字201513文批复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01901号文批复该项目从20101230日开工建设。目前矿井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主要工业和行政福利建筑基本按设计建成,主要单位工程已通过朔州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联合试运转方案已制定,联合试运转机构已建立,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为此,同意你局意见,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可于201835日进入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期限为1-6个月,最迟于201895日前结束。你局要监督该矿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的补充通知》(晋煤办基发201381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规定,认真落实联合试运转方案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瓦斯防治、防灭火和综合防尘措施。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到“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确保联合试运转期间安全运行无事故。

三、联合试运转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准的采区和工作面范围内进行,不得多头多面或在批准的范围外进行采掘活动,到期后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并及时整理、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重点抓好系统调试工作,以调试设备为主,出煤为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可靠、功能完善并达到设计要求。

五、联合试运转系统运行稳定时,督促煤矿抓紧各专项验收工作,条件具备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特此批复。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35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3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