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
仪器专项检查的通知
(朔煤发〔2018〕83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安全管理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8]181号)要求,市局决定从2018年4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三条底线”和“四铁”重要要求,深刻领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安全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杜绝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失爆引起的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二、检查重点内容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政策文件,开展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对以下五个方面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一)重点对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整、规范。
2、防爆管理人员、防爆检查人员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配备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工作需要。
3、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管理台账是否完善,相关证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维修记录等是否完整、齐全。
(二)重点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连接装置的防爆性能进行现场检查
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防爆电气设备。
2、防爆电气设备是否有清晰的煤安标志、永久性防爆标志和设备铭牌。
3、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连接装置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三)重点对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动力装置和蓄电池动力装置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
1、各类车辆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有相关的防爆标志。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车辆,是否超期服役。
3、防爆柴油机车辆的进、排气系统是否具备阻止火焰传播的性能。
4、各类车辆电气系统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四)重点对煤矿井下安全仪器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
1、各类安全仪器是否按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测。
2、在用各类安全仪器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五)重点对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防爆设备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检查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报告。
2、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检验项目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煤矿自查自纠。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检查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县区煤炭局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监督整改到位,同时要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三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市局督查检查。市局成立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市级检查。同时,省煤炭厅将成立督查组,对我市进行督查,请各县区局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准备,迎接省级督导抽查。
第四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局汇总检查工作情况。各县区煤炭工业局于11月5日前,将发现的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报相关表格,形成书面材料,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局安监科。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县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将此次检查作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手段,以小见大,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县区煤炭局要按照“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严格处罚”的原则,坚持检查执法“四个并重”,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三)注重实效,问责到位。各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严肃问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改进作风,严明纪律。各级检查单位要严明检查纪律、增强服务意识,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确保检查任务全面完成。
联 系 人:霍鹏程
联系电话:15834308808
电子邮箱:511924416@qq.com
传 真:0349-2286119
附 件:2018年各县区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和安全仪器
专项检查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汇总表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4月18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