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朔煤党组发〔20182号)

 

 

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

                           2018328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

 

第二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三条  突出调研实效。领导干部调研要围绕贯彻落实党

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情况,全市煤炭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建重点问题和群众关切的民生热点问题等内容,确定调研主题,科学合理安排调研时间和地点,不得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县区、一家企业、一条路线去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到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基层一线,面对面研究解决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在任期内要走遍所监管煤矿;其他局领导在任期内访遍分管科室、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联系(挂牌)企业中层以上干部。负责扶贫工作的局领导在帮扶期内要访遍所帮扶村的干部、党员、贫困户。局领导到县(区)调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所到县(区)的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煤炭系统全县(区)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调研现场要真实,调研点和住地要保持常态,不得为迎接考察调研装修布置。各级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调研期间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牵头主持1-2项重要调研课题,每人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75天,重要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形成有价值、有指导性、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第四条  减少陪同人员。局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局陪同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所到县(区)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局领导到基层调研,本局陪同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所到的县(区)按照对口陪同原则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除涉及全局性重大工作外,县(区)煤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局领导到基层一线现场办公的,参加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领导到基层调研,带头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调研煤炭企业时,不得要求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负责同志到现场陪同。调研期间召开现场会、座谈会,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

第五条  严明纪律规定。调研接待坚持从简,不扰民,不干扰基层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正常生活。县(区)和企业负责同志不到高速路口、辖区边界迎送。调研点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打欢迎内容的电子屏幕,不摆放鲜花,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调研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体乘车。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严格保密纪律,严禁私自将现场图片、活动视频等内容通过微信、微博等传播。局领导下乡调研时要报局办公室,避免几名领导同志同时到1个调研点调研的情况,以减轻基层接待压力。

第六条  联系帮扶基层。

(一)严格落实挂牌责任制。局领导要按规定深入挂牌煤矿企业,及时听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或建设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

(二)全面了解和研究解决问题。局领导要利用调研和开展其他工作之机,广泛同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谈心谈话,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基层呼声;要安排时间接待对口来访群众。同时要结合分管工作,及时处理基层和群众反映的诉求,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章 精简会议活动

 

第七条  严格会议活动审批。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和县(区)党政负责同志参加的,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并由两办安排通知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第八条  切实减少会议活动。严格控制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建立并会套开制度,对于内容接近、时间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若干会议,一律实行“并会套开”或接续召开。

第九条  从严控制会议规模。除电视电话会议外,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20人,会期不超过半天。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局领导接见、合影。

第十条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召开会议时,主持人不逐一介绍出席领导。大会交流发言,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发言时间。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发言要紧扣主题、紧贴实际,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少讲空话、套话。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以及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的局长办公会议等,需形成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执行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局办公室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十一条  从严控制会议经费。会议经费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列支。机关内部会议场所能满足会议要求的,不在宾馆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会议厉行勤俭节约,禁止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餐为自助餐,一律不饮酒,一律吃家常菜。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工作会议一律不摆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按需要发放。会议期间不安排水果、饮品等茶歇。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发放纪念品、礼品;严禁印制各种与会议有关的台历、挂历、纪念册、画册。

 

第四章 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  减少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不得层层转发、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或照搬照抄文件。局领导同志讲话一般不已正式文件印发。能以本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其他部门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呈报市委、市政府印发或转发。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发文。从严控制简报数量,报市委、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局机关内设科室、所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报市委、市政府。会议简报一般不报送。专项简报只报送分管领导同志。

第十三条  压缩发文篇幅。要发短文,出精品,制发文件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简报集中反映重要工作动态、经验、问题和意见建议等。除工作报告、工作规划等重要文件外,文件一般不超过3500字,请示一般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2500字,简报一般不超过1500字,汇报稿一般不超过2500字,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3500字,超过的要附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 规范行文程序。增强文件制发的计划性,加强对发文必要性的审核。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应先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领导直接报送发文请示,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未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向县(区)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的报上级党委,属于政府的报上级政府。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级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当同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上报。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报至市委办公厅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文书科。

 

第五章 改进新闻报道

 

第十五条  规范会议活动新闻报道。本局召开的日常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报道。重要会议,确需报道的,邀请的新闻媒体控制在2家之内。

第十六条  规范调研活动新闻报道。局领导开展调研活动不邀请新闻媒体报道,只在本部门网站和本部门制发的简报信息中刊发。

 

第六章 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因公出国(境)报批。局领导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审核报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预算经费,不得超标准安排。

第十八条  加强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因事定人”“人事相符”要求,合理安排团组,坚持少而精原则。出访任务必须与其领导职务身份相称,与所分管工作相关。严格控制出国(境)规模、人数。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局主要领导同志两年内出国(境)最多1次。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时间一般控制在5天以内。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其他局领导因公出国(境)从严控制。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批次。因公出国(境)经费要严格审核,严格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十九条  严守因公出国(境)出访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团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同行。严格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在境外活动时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不得私自改变出访路线,严禁脱团私自行动。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出国(境)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严禁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和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二十条  及时报告因公出国(境)情况和上交护照、通行证。因公出国(境)访问任务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上报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包括出访国家、团组人员、时间、主要公务和主要成果等。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与成果共享有关规定。对出访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出访成效。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应在回国入境后7天内交发证机关保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在入境7天内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七章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车辆配备。严格按照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和相应标准配置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为自己购买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3年内不得重新装潢。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可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安排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轿车和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二条  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外事、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严格用车申请、审批和停放。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加油一般应使用公务加油卡。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不得违规加装警牌、警报、警灯。公务用车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预算。

 

第八章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控办公用房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应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装修材料要使用省内和国内材料,不得选用进口材料及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按照经济适用原则配备办公设备,不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不得配备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重新装修,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

第二十四条  严格办公用房规定。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兼职部门)不再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的,须经严格审批后,由兼职(任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其中,局主要领导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局领导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科室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办公室审批。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1个月内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要主动腾出。领导干部退休后,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在退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腾退,原单位按规定及时收回;经组织批准到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任职的,新任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标准内为其安排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局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未经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下交换、变相买卖,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使用权。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时,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本局房屋管理部门。局机关在外租(借)用办公用房,按标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其面积应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场所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格按照规定整改超标准办公用房。

 

第九章 严格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报批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活动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的科室(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无接待公函、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涉及外事、港澳台、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食宿标准。公务接待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安排食宿。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利用国有企业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要求企业为公务接待支付任何费用。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食宿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用餐安排原则上应当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上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不具备条件的,按标准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同志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接待宾馆房间内除免费提供的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准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同城(主城区)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八条  切实规范公务出行。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出行活动应当以集中乘车为主,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车上不摆放水果。除抢险救灾、边远地区、路况复杂、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乘坐越野车。公务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干部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章 规范领导干部兼职

 

第二十九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已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经局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现职领导干部或离(退)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须由局党组批准,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凡经批准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和退休党政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任职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薪酬、资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十一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就餐费用由本人自行交纳,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接待单位。局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提高财政预算的精准率,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履行报告备案制度,办理婚嫁等喜庆事宜须提前7天向党组织报告备案;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党组织报告。严禁通知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宴请、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相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福利待遇规定。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认真执行关于基层工会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的福利费,严禁违规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章 加强干部自律

 

第三十五条  严格文稿发表。局领导在报刊上代表本局发表讲话和文章及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或接受记者采访,须报经局机关批准。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均不得用公款编印、出版个人专著或文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单位和个人要求为编印、出版自己的专著和文集提供经费赞助,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向分管或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摊派发行个人专著和文集;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不得在出版物上挂署党政职务头衔。

第三十六条  规范网络言行。领导干部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频等信息内容。

禁止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党组织报告报备。

第三十七条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教势力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得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要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三十八条  加强外出请假报备。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局主要负责同志除参加全市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出差、出访、休假、学习以及公休日等离开辖区,都要按规定提前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备;特殊紧急情况或行程调整的,要及时补报和履行有关程序;重要时间节点、涉及重大敏感外出的,须市委批准同意后才能安排。其他局领导、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离开辖区,要向局办公室报备。报备情况要准确,对往返时间、外出地点和事由、批准人等要详细表述。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不准散布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和小道消息;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出入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四十条  严守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不得插手干预工程招标,领导干部不得过问非分管范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证卷、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人事安排。

 

第十三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局党组对全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责、首责、全责。各分管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科室、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局党组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作为督查考核重要内容,狠抓贯彻落实。各科室、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要强化抓落实的基本职能,加大督查力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党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试行)》(朔煤党组发2017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共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            20183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