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朔煤发〔2018〕117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近期受煤炭价格高位运行影响,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风险加剧。为深刻汲取中煤担水沟煤业因超能力生产、生产布局集中及接替顺序不合理导致的“1.17”重大顶板事故的沉痛教训,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转发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摸清全市煤矿超能力生产状况,并对超能力生产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杜绝因超能力生产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安排
从6月份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实行常态化检查。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批复情况,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要素;是否按照公示产能,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全年原煤产量是否超过矿井生产能力的110%,或者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生产能力的10%。
(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情况,采掘工作面个数和年度、月度采掘安排是否符合批准的采掘计划。
(三)生产报表、调度台帐、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用电量、劳动用工等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真实、统一。
(四)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五)是否存在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六)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煤矿企业全面自查、县区煤炭局逐矿检查、市局抽查督导同步进行的方式进行。
(一)煤矿全面自查。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照相关规程规范规定及检查内容,深入、细致地开展超能力生产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登记造册,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严格“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县区煤炭局逐矿检查。县区煤炭局要按照检查内容,对所属生产煤矿逐矿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彻底整改,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三)市级抽查督导。市局成立督导组,对各县区、煤矿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要明确检查牵头部门,并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要按照方案安排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统筹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各县区煤炭局。
(三)加强处罚和追究。各县区煤炭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所辖煤矿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按上限处罚,并派人盯守、跟踪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倒查企业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组织纪律。检查期间要严明检查工作纪律,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所有检查、处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切实做到“真检实查”、“真督严促”,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五)用好检查成果。各县区要根据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进行分类,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处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人。依据分类处置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本县区正常生产秩序。
(六)各县区煤炭局迅速将此检查通知传达到辖区生产煤矿,做好自检自改和迎检工作。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煤炭局专项检查牵头部门具体承担本县区专项检查的日常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要将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报市局,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非法案例可随时上报。
附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转发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煤
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