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测定)工作的通知
(朔煤发〔2018〕138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现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8]225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实施意见》(晋煤瓦发[2018]302号)文件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转发所属各矿,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应由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鉴定;凡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鉴定的,在鉴定前,主体企业要对所有鉴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二)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应结合本矿实际选择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原则上安排在6-8月份进行鉴定,但不得跨月进行。
(三)矿井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联合试运转矿井组织鉴定时,必须在矿井联合试运转报告批复满1个月后,且试运转期内采掘正常时组织开展鉴定。
(四)各煤矿企业自行鉴定的必须科学制定鉴定方案,要有培训记录、人员签字、考核结果、鉴定仪器仪表台帐等资料和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通风报表、产量报表等数据资料。
(五)进行鉴定的煤矿企业在鉴定完毕后,认真编制鉴定报告(报告格式沿用上年度格式),由主体企业组织至少三名以上专家(相关专业高工)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可外聘),审查后出具评审意见,主体企业在煤矿企业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对鉴定报告进行批复;煤矿企业将报告、图纸、评审意见、批复文件一并逐级上报。鉴定单位鉴定原始数据、记录等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六)为防止瓦斯鉴定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不升级等情况,市、县煤炭局在主体企业审查过程中要全程参与指导监督。
(七)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务必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所属煤矿本年度进行鉴定的矿井结果进行汇总,与报告、图纸、评审意见、批复文件等资料(附电子版)一同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八)国家煤矿安监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将在第三季度对我市瓦斯等级鉴定情况进行抽查;市煤炭工业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将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重点督察,对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将按照《鉴定办法》第42、43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联系人:刘 建 林
电 话:18534947363
附件:1、关于开展201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 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8]225号)(略)
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实施意见》(晋煤瓦发[2018]302号)(含:煤安监技装[2018]9号、煤安监司办[2018]6号,可从网上自行下载)(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7月5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