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朔煤发〔2018163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我市认真组织开展了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实现了全市煤矿无安全生产事故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也发现了一些煤矿还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严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煤执发【2018374号)文件要求,在已安排部署的朔煤发【201876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于7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及检查组按朔煤发【201876号文件执行。

三、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

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便施工回采巷道;人为减少回采巷道和掘进期间回风、运输等系统巷道,相临采煤工作面之间共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同一条回采巷道人为分多头进行施工或从相邻采区、相邻水平“借道”组织施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辅助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设备不进行定期调校、测试;安全监控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不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进行调校,未使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调校时间不符合规定;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未定期测试,测试程序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图纸资料不全、不及时更新等。同时也要注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

(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健全;人为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相关巷道工程、钻孔工程,人为缩减瓦斯抽采时间,边掘边抽、边采边抽,甚至不具备条件强行组织采掘施工;瓦斯检查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瓦斯超限没有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埋深大于700m的突出煤层或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采用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组织生产建设;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不落实;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应力集中区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等。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内容不符合要求;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不符合矿井实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未建立完善,未保证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等。

(六)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停而不整、只排查不治理、假排查假治理,甚至明停暗开,假借隐患整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之实;停产停工煤矿未经地方政府签字批准,未达到复产复工标准擅自复工复产;存在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甚至人为破坏安全监控系统,故意逃避监管监察执法等。

(七)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新建煤矿不按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安全设施;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施工,在改扩建区域内组织生产等。

(八)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未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不明确等。

四、坚持问题导向,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自检自改工作

各县区煤炭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煤发【201876号)安排部署和任务分工,结合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督促煤矿做好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对表自检自改工作。

(一)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各煤矿要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指出本矿面临的主要风险,对照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形成本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1),于7月底报送各县区煤炭局及市局执法科

煤矿上级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要加强对下级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科学、安全、均衡组织生产,严禁冒险蛮干;要将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做为主要内容,开展全覆盖督促检查。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级各检查组要聚焦八个方面突出问题,集中对辖区地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及本地区煤矿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八个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本辖区及本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

(二)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改。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级各检查组要督促所属或所检查煤矿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按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第二次隐患对表自检自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自检自改报告,按规定报送县(区)煤炭局。发现煤矿自检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要求推倒重来。同时,各类煤矿要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照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单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矿井安全风险可控,隐患及时消除,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五、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监管执法

市、县煤炭局要把化解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分析研判全市煤矿安全风险,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列入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针对八个方面突出问题,强化预防性检查,严格依法执法处罚。

(一)强化突出问题查处。一是发现矿井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仍冒险蛮干,强行组织生产;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制定并落实相关技术措施;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煤矿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排除隐患;构成重大隐患的,依法严格处罚并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二是发现矿井存在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瓦斯超限作业、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七个一律”的执法措施。三是发现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技术管理不到位、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违反规定等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发现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并公开曝光。五是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检查,将随机抽考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作为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的内容,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二)加强“两类煤矿”检查力度。一是加强对列入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的管理。发现未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不明确等的,一律责令停产。二是加强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的管理。要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倒逼应退未退煤矿淘汰退出。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将深化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紧盯采掘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八个方面主要问题,做好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抓好反面典型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深化专项行动、消除大隐患防范大事故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将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依法关闭取缔的煤矿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以及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等情况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各县区煤炭局按要求原则上每月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例,案例要叙述清楚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情节以及处理处罚情况。市煤炭工业局拟视情况将典型案例报送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三)强化督导检查。9月底前,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针对八个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市级检查组按照朔煤发【201876号文件分组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检查结束后,各县区煤炭局及市级检查组要形成检查报告报送市局执法科。市局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煤炭厅。

在此期间,省级指导组将于89月份对我市每月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原则上9月底前完成对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导100%全覆盖,对每个县(市、区)至少检查1座煤矿。省级突查组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国家煤矿安监局在79月份就深化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将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和督促检查。

(四)严格检查、严肃问责。在专项行动工作中,要严格检查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煤矿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按规定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对煤矿企业存在突出问题且整治不力、应付检查和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责的相关人员一律严肃问责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市级各检查组在做好专项行动原有报送工作的基础上,务810日前将《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报送市煤炭局执法科910日前将《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的督查报告》(包括煤矿基本情况、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和做法、典型案例及八个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内容)报送市煤炭局执法科,市局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煤炭厅

 

附件:1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提纲(略)

2、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提纲(略)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725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7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