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朔州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企业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朔煤发〔2018216号)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的通知》(朔政办函[2016]75号)要求,《朔州市煤炭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专项预案调整为部门预案,现新修订的《朔州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矿山救护大队要及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此页无正文)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1016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煤炭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煤矿及附属洗(选)煤厂、独立洗(选)煤厂、地面储售煤厂(以下统称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令第74号)、《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5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煤救发[2015]1002号)、《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的通知》(朔政办函[2016]7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和煤层气开采安全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晋煤人发〔201315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煤炭经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3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救发[2016]148号)》等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主要是指火灾、瓦斯、水灾、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火工品、冲击地压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炭企业事故灾难,适用于全市煤炭企业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事故;

2)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

3)县级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市煤炭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级响应机制的事故;

5)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5衔接预案

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朔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防汛、地质灾害、地震等专项预案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县(市、区)煤炭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协调较大煤炭企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煤炭工业局应急科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市煤炭工业局成立煤炭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副组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市矿山救护大队队长、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队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应急救援科、政策法规科、安全执法科、安全监督科、环境保护科、行业管理科、规划发展科、财务科、市矿山救护大队、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煤炭信息调度中心、煤炭地质勘察所、洗储煤场监管中心、劳动用工管理中心、职业病防治中心、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朔州代办处(以下简称市局保险代办处)等。

1)领导小组职责

①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煤炭企业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决策建议。

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省煤炭厅、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对煤炭企业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③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炭企业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

④协调调动专业应急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⑤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和协调煤炭企业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⑥参与相关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省煤炭工业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督导)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发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应急处置时的车辆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科: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全市煤炭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法制建设;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工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朔州日报社、朔州人民广播电台、朔州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安全执法科:负责督促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煤矿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牵头组织矿井复工复产;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各煤矿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销号;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控。提供事故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监督科:负责安全综合业务;负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考核;负责落实局安全例会制度;负责煤矿双回路供电、煤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及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警示通报工作,提供事故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保护科:组织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监督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指导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统筹矿区绿化和林业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负责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煤矿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提供事故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现场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行业管理科: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生产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控制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根据事故煤炭企业情况,提供生产矿井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规划发展科:负责全市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事故煤炭企业情况,提供基本建设矿井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财务科:指导全市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煤矿财务指标的汇总;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故灾难时应急救援资金到位。

市矿山救护大队:积极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提出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应急救援建议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煤矿应急救援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负责对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煤炭行政处罚;负责对群众举报的受理、核查、奖罚工作;负责对煤炭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并对煤炭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负责提供事故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事发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办公室或局领导,同时转送应急科,并向有关科室通报事故信息;在办公室指导下,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负责转发市局有关安全和应急救援方面紧急文件;负责生产建设矿井生产运行情况的信息调度;负责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和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管理等。

煤炭地质勘察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全市煤矿水文地质调查和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督促、检查全市煤矿企业水文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提供事故煤矿相关信息,根据事故类别,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洗储煤场监管中心:负责全市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独立洗(选)煤厂、储售煤厂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负责提供事故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独立洗(选)煤厂、储售煤厂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炭企业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劳动用工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煤矿劳动用工、班组建设监管工作;重点负责生产矿井的劳动用工、班组建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中心:负责全市煤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重点负责生产矿井的职业病防治以及建设矿井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朔州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事发煤炭企业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局保险代办处:指导和监督全市煤矿企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事发煤炭企业情况,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2.2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炭企业事故灾难,依据《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局主要领导任朔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根据事故类型,市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科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市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市局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分别参与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其组成如下: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分管安全副局长

副组长:市矿山救护大队队长

成员:安全执法科、安全监督科、市矿山救护大队、应急救援科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与朔州煤监局、县(市、区)煤炭局、事发煤炭企业共同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发煤炭企业类别和事故性质,环境保护科、朔州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煤炭地质勘察所、洗储煤场监管中心相关人员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后勤保障组

组长:分管后勤副局长

成员:规划发展科、财务科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配合市、县(市、区)发改委、财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供电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环境保护科、煤炭地质勘察所、洗储煤场监管中心相关人员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组

组长:分管行业管理副局长

成员:行业管理科、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办公室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领导下,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市安监局、朔州煤监局密切配合,做好事故抢险总联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4)宣传报道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政策法规科、办公室、矿山救护大队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与事发地人民政府、朔州煤监局及市、县(市、区)宣传、安监、报社、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共同负责事故灾难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5)善后工作组

组长:分管规划副局长

成员:市局保险代办处、环境保护科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配合市、县(市、区)民政、人社、环保、保险企业,做好相关保险待遇落实,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6)救援专家组

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炭企业事故灾难,依托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为煤炭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其组成及职责是:

组长:分管应急管理副局长

副组长:市矿山救护大队队长

成员:朔州煤监局、市国土局、县(市、区)煤炭局、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煤炭企业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发生一般煤炭企业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市局分管领导、应急科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市局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①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事发煤炭企业传达上级领导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督促其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②发生较大事故或险情时,在市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相应应急指挥与协调工作。

③针对事故特点、前期处置情况、发展态势,进行风险评估,对救援决策方案提出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协助解决救援技术难题,协调调动外部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督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违章指挥和违规救援行为坚决制止。

④指导事发地做好信息发布和善后处理工作。

⑤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3 预警

3.1 预警条件及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是上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和各级煤炭企业上报的预警信息。预警条件: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现场人工系统发现事故前期预兆与征兆。

经过煤矿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预判认为有可能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风险评估和预判认为事故有可能扩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时,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所辖煤炭企业判断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进行信息报告(参见4.1信息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煤炭企业名称、事故类别、性质、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及简要经过,发生原因初步判断,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所辖煤炭企业相应采取下列预警行动:

3.2.1事发煤炭企业预警行动

(1)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组织现场隔离和疏散,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

3)加强应急值守,按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5)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2.2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预警行动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调度、核实和报告相关信息。

2)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判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级别,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责令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事发煤炭企业加强监测监控、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责令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等做好应急准备。

4)根据发生事故可能性的严重程度,派出工作(督导)组,加强对事发煤炭企业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的现场督导工作。重大危险源控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一旦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3矿山救护队预警行动

各矿山救护队应坚持险时搞救护,平时搞防范的原则,积极参与服务煤炭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危险源监控以及应急知识培训等工作,把参与事故预防性检查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之一。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生产布局、主要灾害隐患、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和井下工人的应急救援知识普及情况,并建立矿井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档案,帮助服务区域矿井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为服务矿井安全生产搞好技术服务,实现事后抢险向事前主动预防检查的转变。

3.3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预测和判断预警是否升级或降级,并适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煤炭企业事故或险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煤炭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立即报告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中央直属驻晋企业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及相关部门。在煤炭企业生产、建设中建立委托、承包等关系的,被委托、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委托、发包单位,并向当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委托、发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炭企业,于1小时内报告县级煤炭工业局及相关部门,县级煤炭工业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相关部门,同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直接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厅;市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动请求或命令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煤炭工业局。

2)重特大事故信息或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电话快报,随后在3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类别、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驻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事故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现场草图;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事故信息。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直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信息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市政府、省煤炭工业厅、市安监局、朔州煤监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全市煤炭企业生产安全常规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

值班电话:0349-2286119(传真) 0349-2286125

4)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和局办公室。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信息和重要情况应电话确认,审核事故信息要素,并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应急科和有关科室,同时在局办公室指导下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煤炭工业厅。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对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煤炭工业厅、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煤炭工业局,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炭企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见8.3事故分级标准)。发生一般事故或险情,市煤炭工业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市煤炭工业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1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1)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落实信息报告和处置相关规定(见4.1信息报告)。

2)局办公室、应急科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进一步了解事故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向事发地传达市、市局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意见。

3)应急科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家及有关应急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其他成员单位及时掌握、整理和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局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4)接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处置、或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炭工业局救援增援请求、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参与救援工作等情况时,根据事故类型,由局分管领导、应急科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2.2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煤炭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有关事故信息报告、传送、跟踪、反馈和应急准备,按照4.2.1二级应急响应程序中(1)(2)(3)执行。

2)局领导小组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研究、决策救援方案,并立即成立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科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

(3)按照《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参加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并在其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和协助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任务参见2.2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4.2.3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所辖煤炭企业分级响应

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所辖煤炭企业事故分级响应的层次、标准或启动条件、程序和内容等,由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所辖煤炭企业根据本部门、本企业应对煤炭企业突发事故灾难的实际需要确定并组织实施。在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机制实施救援。

4.3现场应急处置

4.3.1企业先期处置

事发煤炭企业是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抢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通信、交通、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当事态超出本级应急能力,且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单位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救援。

4.3.2政府及部门指挥与协调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符合本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程序,成立是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指挥部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一级指挥,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参加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或及时修订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监测侦察、危险源(现场)控制、工程抢险和人员抢救、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组织或协调落实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经费、食宿、治安警戒、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电力、气象服务、技术支持和善后处置等各种保障措施。事发地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3.3应急处置措施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处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和各项保障工作。

1)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破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讯等系统,及时组织清除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2)在重特大事故或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设立井下救援基地及井下救援指挥部(组),实施靠前指挥,及时掌握灾情变化、救援进度和救援需要,合理安排和调集所需人力、物力,督促落实救援方案,制止违章行为。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果断作出救援暂停、撤人或中止决定,并及时汇报地面现场指挥部,确保安全高效施救。

3)抢险救援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炭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救援队伍在行动前和救援过程中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灾区侦查和搜救遇难人员,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施救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保障工作需要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时,由市煤炭局现场工作(督导)组或事发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提出请调建议报现场指挥部决定,或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或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关协作保障事项:

①事发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组织开辟通往矿区的抢险救援通道,同时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的畅通无阻。

②事发地公安、武警、保卫人员开展治安警戒,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必要时,对矿井井口、现场指挥部等重要部位进行隔离保护,并实行专人值守。

③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④事发地参与救援工作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应急保障工作。

4.4信息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和要求,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管理和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有关各方面加强协调沟通,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

 4.5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总结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事发煤炭企业应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在应急响应结束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事故调查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发煤炭企业及事故概况、先期处置及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应急预案实施、组织指挥、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应急资源保障措施的执行等情况和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工业局和事发煤炭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5.2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发煤炭企业应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善后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各种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3保险

煤炭企业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局保险代办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信息调度中心与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内各矿山救护队、省煤炭工业厅等单位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市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24小时值班,煤炭企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县(市、区)煤炭局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各煤炭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2救援队伍保障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工业局要加强所属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和人力、物力及经费保障,煤炭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需的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查、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炭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2)煤炭企业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矿山救护队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全市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调动市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队伍调动程序:

煤炭企业发生一般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应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或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接到召请或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全力投入救援行动,同时边行动、边向市煤炭局报告本队出动力量和救援现场情况。灾区以外的市内其他矿山救护队根据市煤炭工业局通知要求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市煤炭局调用命令后,立即赶赴灾区现场进行支援。

6.3应急专家保障

依托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及时召请有关专家参加会商评估,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协助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为煤炭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所有煤炭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所辖各级煤炭企业应设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并建立通信联络。

6.4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1)各级煤炭企业应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快速灭火、堵漏、破拆、支护、快速掘(钻)进、个人防护、应急通信等装备及物资的储备,并制定应急调用制度和保障措施。建立装备及物资台帐或信息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救援装备完好。同时与生产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应急救护时,急需的装备能及时购买到货。

2)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应建立煤炭企业专业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事故发生后,提供相关信息,协调事故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及物资。市煤炭企业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由市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储备。

3)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和物资时,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依法组织实施。紧急征用的救援装备和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煤炭企业或上级公司予以解决。

6.5经费保障
   煤炭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确保突发事故灾难时应急救援资金到位。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事故责任单位落实应急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

各级煤炭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或及其职责和人员发生较大调整等情况时,由市煤炭工业局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7.3预案实施

市煤炭工业局对本预案负责解释,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则

8.1名词述语定义

    本预案所称煤炭企业事故,是指煤矿及附属洗(选)煤厂、独立洗(选)煤厂、地面储售煤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应当报告和处置的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信息。

8.2本预案衔接的有关预案事项说明

煤炭企业所在地发生洪灾、地质灾害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并波及到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炭企业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按照朔州市防汛、地震和地质灾害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实施,由此引发的灾害事故,同时按本预案实施。

8.3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炭企业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 “以下”不包括本数。

9 附件

1.朔州市煤炭企业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2.全市矿山救护队联系方式

 

 

 

 

 

 

 

 

 

附件1

朔州市煤炭企业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全市矿山救护队联系方式

 

序号

救护队名称

指战人员

值班电话

负责人

手机

救护队

所在地

1

朔州市矿山救护大队

54

0349-2166119

许慧文

13593490310

朔州朔城区

2

朔城区矿山救护中队

40

0349-2022787

李世杰

13103496999

朔城区

3

平鲁区矿山救护中队

32

0349-6099658

刘彩旺

15234929603

平鲁区

4

山阴县矿山救护中队

37

0349-7076262

丁良

13633498555

山阴县

5

右玉县矿山救护中队

30

0349-8028563

谢智杰

13593477628

右玉元堡镇

6

中煤平朔集团救护消防应急救援中心

186

0349-2209941

李军

13934958985

中煤平朔

7

同煤麻家梁救护中队

39

0349-6182118

贾志全

13593059707

同煤麻家梁

8

朔州煤电安全应急防控中心救护队

42

0349-3063118

王建忠

15203497675

怀仁县王坪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10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