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能源发〔2019〕68号
各县(市、区)能源局、朔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部、局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能源行业(煤矿安全除外)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工作实施范围
全市境内能源企业(包括电力、油气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
二、各县(市、区)联系领导及业务科室
(一)高勇调研员及煤炭开发科负责联系平鲁区境内电力、油气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
(二)赵勋章副局长及煤炭生产技术科负责联系山阴县境内电力、油气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
(三)申承东副局长及信息监测与能源清洁利用科负责联系右玉县境内电力、油气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
(四)尹志胜副局长及电力与新能源科负责联系朔城区、开发区境内电力、油气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
(五)夏海军党组成员及稽查监督科负责联系怀仁市境内电力、油气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
(六)王晓东总工程师及发展规划科负责联系应县境内电力、油气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
三、联系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能源产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能源局、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能源局、朔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部严格履行日常安全(煤矿安全除外)监管职责。
(三)督促联系县(市、区)能源企业(煤矿安全除外)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排除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四)定期听取联系能源企业(煤矿安全除外)的安全生产或建设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各联系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每月至少要到4个包联企业检查指导1次。
四、强化监管队伍的执法检查工作
市能源局发展规划科、稽查监督科、电力与新能源科及安全稽查队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督检查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监管能源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五、具体要求
(一)强化联系工作职责。各联系责任人及责任科室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次数,定期对所联系能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检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严格处罚”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能源企业(煤矿安全除外)要依法责令进行整顿、实施处罚并联系督办。
(三)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相应建立联系工作制度,并将联系工作方案报市能源局。联系责任人由于人事调动或更换的,要重新明确联系责任人并将调整后的联系责任人报市能源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及各能源主体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本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全市能源行业的安全生产。
朔州市能源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