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能源发〔2020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持续推动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局组织起草了《朔州市推进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能源局

                         2020429

朔州市推进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

工作方案

 

为深化清洁低碳用能模式改革,持续推动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省能源局《关于推进山西省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晋能源清洁发〔2019753)以及市政府《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朔政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作为主要抓手,加强宏观调控,严控增量、削减存量、提升能效、清洁替代,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能源利用水平,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既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又确保完成年度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二)控制目标。2020年,在实现能源消耗总量目标的前提下,力争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下降到8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以上。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均要结合实际,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长。

二、主要任务

(一)严控增量

1.严格控制新增非电耗煤项目。坚持从源头上严把煤炭消费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设备要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能源局等按各自职能负责。

(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直部门排名不分先后,均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2.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全市新建耗煤项目,在合理区分控制对象的基础上实行煤炭减量等量替代,重点消减非电燃料用煤,进一步完善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能源局。

(二)消减存量

3.有序化解过剩产能。加强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积极稳妥化解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设备)严格规范准入,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地方法规标准,引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20208月底前,市域范围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市区建成区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20206月底前,现有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完成清洁低碳化燃料、技术和装备替代改造,全部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推动铸造(10/小时及以下)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

5.加强高耗能行业落后产能用煤管控。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钢铁、焦炭、电解铝、化工、水泥、炭素、铸造、耐火材料、砖瓦制品等行业中关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能的规定,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730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有序推动相关产能退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三)提升能效

6.深化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快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标改造,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高效照明、高效节能电机、超临界低热值循环流化床锅炉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能源局。

7.提高清洁高效机组发电比例。着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现役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力争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要执行超低排放标准I,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Ⅱ。对不达我省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一律停止运行。落实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四)清洁替代

8.重点发展集中供热。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

工业余热利用。开展电力、钢铁、焦化、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企业能量梯级利用和用能系统整体优化改造。推进余热余压利用,提高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效率,特别是提高中小型企业余热余压利用率。大力推进发电、钢铁、化工等行业低品位余热利用项目建设。

9.大力推进“煤改电”工程。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探索,打造“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清洁取暖“煤改电”典型示范项目,在全市推广交流。

10.稳妥推进“煤改气”工程。“煤改气”必须坚持“以气定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必须在落实气源、充分保障已改造项目使用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新增“煤改气”规模,安全、稳妥推进“煤改气”供暖工程。

11.探索拓展清洁取暖方式。在持续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散烧煤取暖改造的同时,在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偏远农村地区开展“洁净煤+环保炉具”清洁取暖试点;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生物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种能源互补的清洁能源取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清洁取暖方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清洁取暖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优化能源供给和消费结构

1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着眼打造晋北风电基地,积极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有序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能源局。

13.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督促市域内天然气运营企业认真履行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与上游气源企业衔接,有效保障天然气资源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

14.实施燃煤替代工程。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鼓励陶瓷、耐火材料等行业企业实施天然气或电能替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机制。建立由市能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联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加强跟踪督促,共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区域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控制;结合本区域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落实。

(三)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煤炭消费统计体系。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力度,跟踪监测分析各县(市、区)、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工作。

(四)严格督导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未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

(五)开展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煤炭消费减量政策宣贯,引导煤炭消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转变能源消费方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营造全社会参加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良好氛围。大力组织对企业实施培训,规范煤炭消费数据报送,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企业减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