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能源发〔202077

 

 

 

各县(区、市)能源局,朔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部,国网朔州供电公司,地电朔州分公司:

为全面落实分级分类安全监管要求,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电力分类分级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晋能源稽查发[2020]466号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朔州市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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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能源局

2020109

 

 


 

朔州市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分级分类安全监管要求,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全省电力企业分类分级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晋能源稽查发[2020]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朔州市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  依法关闭、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电力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能源局核实后,不再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第五条  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朔州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及以上的8家火力发电企业;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5家光伏发电企业、17家风力发电企业;201条总长度3228.897km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的安全工作。

县(区、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以下的4家火力发电,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下的8家光伏发电企业、24家风力发电企业;197条长度1961.476km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七条  电力企业分类工作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综合考虑证照办理、事故隐患、安全诚信、安全分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因素,将全市电力企业安全等级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高的企业、B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高的企业、C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一般的企业、D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低的企业。

第八条  电力企业分类的主要依据:

(一)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年度电力事故发生情况;

(四)安全信用失信情况。

小型发电企业分类依据及内容按国家能源局《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10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电力企业分类等级的确定应综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一)A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90B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80C类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分应≥70,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70分以下为D类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在评分基础上降低其安全等级,但最多降为D:

1.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或其它轻微安全失信行为的,安全等级下降一级;

2.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安全等级下降二级;

3.年度发生1起较大或其他较重安全失信行为的,安全等级下降二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直接定为D类:

1.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2.年度发生2起较大或3起一般事故的;

3.年度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安全失信行为的;

4.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

5.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分类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市县(区、市)能源局核查并公开公示、报送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一)电力企业分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市)能源局、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电力企业要依据《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评级标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等逐环节、逐步骤全面开展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电力企业安全等级申报表,于20201025日前按照分级监管权限上报市、县(区、市)能源局。

(三)各县(区、市)能源局接到所监管电力企业申报等级申请后,要及时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与检查,经公示后于20201125日前向市能源局申报。市能源局在接到各县(区、市)能源局和所分类监管电力企业申请后,经材料和现场审核与检查后,进行公示,于202012月底前报省能源局。

第十二条  分类周期内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情形的,应及时调整安全等级,并按照调整后的等级实施监管。调整情况由市能源局统一报送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十三条  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企业,各级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并自其退出名单后恢复分类评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其安全等级在下年度分类核查时再予调整;其他情形的,企业整改合格后,由市直接监管部门调整其安全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市)电力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电力企业分类等级,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管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安全执法检查。

(一)对A类电力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直接监管部门原则上年度检查不超过一次。

(二)对B类电力企业,实行日常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

(三)对C类电力企业,实行日常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

(四)对D类电力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

市能源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全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县(区、市)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应按时完成市能源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长期停缓建电力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检查频次与D类企业一致。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评为A类企业的,分类周期调整为五年。企业如在分类周期内出现安全等级降级情形的,分类周期调整为一年一评。

第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评为D类企业,市能源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县(区、市)直接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A类电力企业实施以下奖励:

(一)在证照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二)在年度发电计划上给予倾斜。

(三)连续三年保持A类企业或由B类晋级为A类企业的,报请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实施以下处罚:

(一) A类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评定程序实施降类处罚。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或其它轻微安全失信行为的由A类降为B类;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由A类降为C类;年度发生1起较大或其它较重安全失信行为的由A类降为C类;年度发生2起较大或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由A类降为D类;年度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其它严重安全失信行为的直接降为D类;年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直接降为D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视情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管理。

(二)对A类企业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按评定程序降为B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 B类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评定程序实施降类处罚。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或其它轻微安全失信行为的由B类降为C类;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由B类降为D类;年度发生1起较大或其它较重安全失信行为的由B类降为D类;年度发生2起较大或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由B类降为D类,年度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其它严重安全失信行为的直接降为D类;年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直接降为D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视情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管理。

(四) B类企业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按评定程序降为C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 C类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失信行为,按评定程序实施降类处罚。直接降为D类。年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直接降为D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视情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管理。

(六) C类企业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按评定程序降为D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 D类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年仍被评为D类,重大隐患和各类安全问题频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市县(区、市)直接监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建议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处理。

(八)企业设备故障或事故造成损失电量将相应核减其月度或年度发电计划。

本实施细则自20201010日起实施,2022101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