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能源发〔2020〕98号
各职能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局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
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应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关于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 明确审查范围
朔州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落实主体责任
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对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科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四、 规范审查工作
(一)严格审查增量
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在办理发文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对需要审查而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二)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各科室务必于2021年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政策清理,并将清理报告报送至办公室,对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做好信息汇总。各科室、单位每年将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2021年1月30日前汇总送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市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此件不公开)
朔州市能源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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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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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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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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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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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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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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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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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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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18条标准)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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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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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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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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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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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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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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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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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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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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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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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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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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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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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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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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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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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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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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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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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细说 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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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 例外 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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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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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 要 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