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的通知
(朔煤发〔2018〕77号)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为认真落实省煤炭厅《关于深化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的通知》(晋煤行发〔2018〕164号)文件精神,在2016年水患补充调查工作、2017年全面推行防治水分区管理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基础建设达标、水害普查彻底、分区管理到位、探放措施有效、应急处置及时”的工作要求,切实把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中之重加以落实,夯实基础工作,强化现场管理,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全面深化防治水分区管理,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
(一)严格执行防治水分区管理。停工、停产煤矿恢复正常生产建设以及新建煤矿开工建设前,必须按照晋煤行发﹝2017﹞128号文件规定,完成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审定工作。未实现防治水分区管理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二)进一步加大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力度。资源整合煤矿实现分区管理前,必须按照《关于下发〈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2号)要求,首先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审定水患补充调查报告。其它煤矿也要开展水患补充调查相关工作,特别是发生过突水、井筒坍塌、以及地表水涌入井下等事故的煤矿,必须加强地表河流、塌陷裂缝、已封闭井口、钻孔等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不断提高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质量。经采掘工程验证分区划分依据资料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分区管理论证报告质量不高,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未明确三区有效隔离措施的,或未制定缓采区勘查项目和计划的,煤矿企业必须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资料或进行补充地质勘查,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重新上报主体审定。
(四)强化“三区”划分标准落实。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三区划分必须严格按照省厅晋煤行发﹝2017﹞12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划分标准。全井田均要进行合理分区,不得出现空白区;“可采区”可按照本单位管理需要细化划分标准,但不得违反省厅文件规定;“可采区”“缓采区”范围内设计不开采的煤柱或已经存在的采空区等,如果不是防治水分区划分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不应划入“禁采区”。
(五)加强带压开采矿井管理。带压开采矿井实现防治水分区管理前,必须有专门水文地质勘查报告,依据突水系数将全井田按要求划分为不同带压区域,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但不得以“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代替煤矿分区管理的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带压区域采掘作业前应对底板隐伏地质构造及其导水性进行超前物探或治理效果验证。
三、严格分区管理措施,将“三区”成果落到实处
(一)落实“三区”隔离措施。2017年底前已实现分区管理的煤矿,要严格落实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提出的防治水措施,并实现“三区”有效隔离。“可采区”与“缓采区”要明确管理措施,在所有通往划定的“缓采区”的巷口处,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除瓦检、通风、排水、安监以及实施勘查治理工程作业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禁采区”与“可采区”、“缓采区”之间,要同时落实管理措施和防隔水煤柱或防水闸门等物理隔离措施。未实现“三区”有效隔离的,要继续补充完善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落实井下物理隔离措施。2018年底未完成的,要责令停产停建,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二)落实“三区”管理要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现有采掘等作业必须位于“可采区”范围;“缓采区”经批准进行勘查治理作业时,应制订作业计划、明确作业人员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禁采区”经隔离后不得安排任何井下作业行为,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三)落实技术管理要求。煤矿要严格按照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审定的“三区”范围,及时将“三区”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作为煤矿生产衔接、安全管理的基础;“可采区”应满足煤矿生产衔接需要,最低不得低于3年开采服务期,煤矿服务年限低于3年的按服务年限计算。
(四)落实“可采区”探放水规定。“可采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强化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要求,遵循“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老空水防治要运用长短探相结合的循环钻探手段对掘进工作面进行超前探测,保证前探钻孔的密度和超前距,做到一查全、二探清、三放净、四验准。
四、严格分区变化管理,做好防治水规划工作
(一)严格分区变化审核。煤矿分区管理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或防范措施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修订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煤炭主体企业审定,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三区”范围。
(二)严格分区变化标准。“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可采区”标准的,必须重新编制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并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为“可采区”;“禁采区”拟变更为“缓采区”的,必须对勘查技术手段和治理措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严格可采区变化管理。因采煤工艺、地质条件或防治水措施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可采区”标准的,防治水部门要立即上报,停止该区域内所有采掘活动,撤出所有作业人员,转为“缓采区”或“禁采区”管理。
(四)严格防治水规划管理。要根据审定的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提出的勘查治理项目和计划,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按照勘查治理工程要求配套专项资金,加强缓采区勘查治理工程管理,满足煤矿生产需要。
五、落实“三区”管理责任,完善水害防治体制机制
(一)各煤矿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矿井建设和生产安全。一是严格落实“三区”管理要求。按照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提出的防治水措施及分区隔离措施,加强采掘活动及作业人员管理。作业地点超出审定的“可采区”范围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落实安全隔离措施;“缓采区”不得以勘查为名进行采掘作业,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禁采区”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或车辆通行。二是强化探放水设计管理。每个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害特点进行编制,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严禁以通用设计代替;严格探放水设计审查,探放水设计必须经防治水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区(队)、现场作业人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按照水害类别、查明程度和危险等级,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针对性制订防治措施。三是加强探放水现场管理。坚持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认真组织现场探放水工程验收,严格落实“可采区”探放水规定;未经探放水管理部门确认安全的区域不得移交,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推广阳泉市、晋城市探放水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模式。制定并执行出现透水征兆停产撤人规定,严格落实调度人员和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杜绝冒险作业。四是保证安全投入。煤矿要根据分区管理论证报告提出的防治水措施以及勘查治理计划要求,统筹安排工程项目、装备更新、技术咨询、人员保障、小窑调查及业务培训等资金需要,并严格考核落实,保证防治水工作正常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资金不应低于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10%。五是组织安全培训。提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加强对新装备的应用技能培训,全面及时掌握防治水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对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掌握水害避灾路线、掌握采掘作业地点透水征兆等应知应会知识。
(二)各县区煤炭局要切实落实“三区”管理责任及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体系。按照省、市有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督促所属煤炭企业认真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取得实效
各县区煤炭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排,主动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防治水分区管理各项措施。
(一)扎实做好煤矿分区管理自查自改。各县区煤炭局要督促煤矿对防治水分区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防治水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防治水工作,及时解决分区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开展防治水分区管理专项检查。各县区煤炭局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比例100%,并督促各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比例100%。市局将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5%,全年覆盖率达到100%。按照省煤炭厅《关于深化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的通知》(晋煤行发〔2018〕164号)文件要求,省厅将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各市深化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各县区煤炭局要对深化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通报。通过加强检查和典型引路,真正落实分区管理各项措施。要将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统计表(见附件1、2)在每季度末上报市局。
联系人:王兴电话:15834259738
邮箱:mtzydzkcs@163.com
附表:1、全市深化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2018年4月17日
附表1
全市深化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上报单位:
序号 |
检查活动名称 |
检查时间 |
检查矿次 |
一般隐患数 |
重大隐患数 |
停产或停工矿数 |
下达行政执法文书数 |
行政处 罚金额 (万元) |
隐患整改率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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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上报人: 上报时间:
注:隐患整改率可在后续报表中续报。
附表2
全市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统计表
上报单位:
序号 |
矿井名称 |
编制 单位 |
批准单位 |
批准时间 |
责令修编部门及时间 |
复审批准部门 |
复审批准时间 |
修改的 主要内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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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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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实现分区管理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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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分区 管理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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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编分区管 理报告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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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上报人: 上报时间:
注:新审查同意或复审的煤矿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