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新建成一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12

 

 

8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公布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应急〔201865号)文件,确认195处煤矿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其中朔州市新增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12处。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按照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明确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享受8项激励政策: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三、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四、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五、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七、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分两批共命名我市17处煤矿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合计产能8190万吨/年。

 

 

(来源:本网编辑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