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能源发〔201964

 

 

             

各县(市、区)能源局:

为更好地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登记公告管理制度和加强煤矿生产煤质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生产煤矿煤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19]438号)和《山西省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和生产煤质管理情况核查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19]476号)文件精神,市局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市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及生产煤矿煤质管理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方式

核查范围:截止2019630日全市范围内所有正常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

核查方式: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和现场随机抽检核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抽检到的煤矿需由核查人员填写“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及生产煤质管理情况核查表”(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建档、公告、公示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已公告生产煤矿主要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变更。

(二)“山西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中“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

(三)生产煤质管理情况。

(四)各类报表统计上报情况。

(五)各县(市、区)能源局动态核查情况。

三、核查安排

核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715726日,各县(市、区)能源局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煤矿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市级抽检:725-825,市局组织开展抽检核查。

按照省能源局晋能源煤技发[2019]476号文要求,91日至1015日进行全省各地市互检,互检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资料审查率100%,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在此期间,省局将派出督导组对该项工作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被抽检单位对国能煤炭[2013]476号、晋煤行发[2016]307号、晋能源煤技发[2019]438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山西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中“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本单位生产煤质管理情况、动态核查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全面汇报。被抽检核查单位汇报材料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核查要突出重点。一是要重点对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对现场抽检的煤矿,要通过登录“山西省煤矿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检查,未填报或填报不及时、填报情况与现状或已建档的管理档案不符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二是要重点检查煤矿落实《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情况、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档案建立情况、对不符合煤炭生产煤质要求的煤矿处罚情况等。三是要重点检查县(市、区)各类生产报表填报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三)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超能力生产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446号令、“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承诺书”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核查结果要按时上报。各县(市、区)能源局要将核查结果情况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要包括总体情况、各项检查内容具体情况、存在问题,对做好下一步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书面材料于727日前上报市能源局煤炭生产技术科, QQ邮箱:627973493@qq.com

(五)坚持廉洁自律。核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影响抽检核查结论公正性的行为。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及生产煤质管理情况核查表

 

 

                 朔州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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