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朔州市煤场煤矸石扬尘
污染生态破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7〕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煤场煤矸石扬尘污染生态破坏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朔州市煤场煤矸石
扬尘污染生态破坏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关于煤场、煤矸石污染问题反馈意见,彻底解决全市煤场、煤矸石污染问题,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山西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强化具体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摸排清理整顿全市煤场、煤矸场的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使朔州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二、 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取缔、责令整改、恢复生态以及强化监管等措施,到2017年11月底,全市煤矿开采、煤炭洗选、火电、供热站、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等行业的煤场堆存、装卸、运输环节扬尘污染问题以及煤矸石倾倒、堆存的扬尘污染、自燃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面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的“小型煤场没有抑尘设施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以及“不少企业存在煤矸石随意倾倒、超高堆放、未及时覆土、生态治理恢复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全市涉煤企业环境守法常态化。
三、整治范围
(一)全市所有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
(二)企业的堆煤场(主要包括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火电、供热站);
(三)煤矸石倾倒和处置场所;
(四)其他堆煤、煤矸石场。
四、组织领导
我市堆煤场所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朔州市堆煤场所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天茂 副市长
副组长:张玉春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赵 忠 市环保局副局长
祝端亮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夏海军 市煤炭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忠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石宝存担任。成员单位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堆煤场所倾倒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监督违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恢复耕地或地貌;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各类煤场、煤矸石整治标准,负责电力、供热等企业堆煤场扬尘污染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炭开采、洗选、贮售、运销等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煤矸石乱倾乱倒行为的打击工作。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也要依据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责规定和以往形成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分类列出清单(2017年8月28日前)。2017年8月24日前,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煤矿开采、煤炭洗选、火电、供热站、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等行业的堆煤场所以及煤矸石倾倒、处置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全面细致掌握辖区内具体情况,建立全市堆煤场所和煤矸石污染整治排查清单和分类处置措施清单,明确整治的责任主体、措施、标准、时限等,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进行。排查清单和措施清单于8月28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按以下要求分类:1.中央环保督察前或督察期间已取缔恢复生态、决不能反弹的;
2.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不齐全,应取缔的;
3.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齐全,扬尘等污染防治设施不规范限期或停产整治的。
(二)按措施清单整治阶段(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11月20日)。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分类处置措施清单,组织环保、国土、煤炭等部门,对辖区内存在扬尘污染的堆煤场所及存在矸石自燃的堆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该取缔的取缔,该整改的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停业整治,或报请当地政府关闭。9月底前,对存在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环保手续、未按规定在煤炭部门备案、违法占地情况之一的堆煤场所,依法予以取缔;11月20日前完成工商、环保、土地等手续齐全但防尘设施不完善煤场的整改。对乱堆煤矸石和煤矸石处置不规范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化处置治理,并采取覆土和恢复生态措施。
(三)全面总结考核(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要对本辖区整治情况挂账逐一销号,2017年11月20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以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对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上报整治结果进行核查。检查采取现场抽查办法,各种行业类别抽查整治家数比例不低于10%。抽查发现有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区,将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公开约谈,并建议组织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六、整治标准
(一)取缔标准。
“两断两清一恢复”,即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堆煤、场地恢复耕地、或采取种植多年生草本植物、种树等措施恢复生态。
(二) 煤场扬尘污染整治标准。
煤矿开采、煤炭洗选、火电、供热站、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等严格执行《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煤炭堆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防自燃措施,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措施,煤场及运输道路硬化。县城、市区建成区以及上风向5km范围内煤场必须密闭。
(三) 煤矸石处置标准。
1.对批准新建、现有的矸石堆场,必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建设和完善相应的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扬尘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防燃措施。一是在矸石处置过程中先摊铺平整,再反复碾压,使矸石达到密实。二是采用“从外向内,从下向上,缩小凌空,分层压实”的排矸工艺,并进行分区、分隔、分层、压实、覆土。覆土过程也严格按照摊铺、碾压、整平的工序进行作业。矸石处置过程中要按照每堆放3米高的矸石,覆盖一层50公分黄土的要求,使矸石层与外界空气隔绝。矸石处置、覆土过程中为了避免作业产生扬尘污染,要采取不间断进行洒水抑尘作业。
对已自燃和有自燃隐患的矸石堆场,各单位首先要制定科学的煤矸石自燃灭火和规范化处置治理方案,先灭火,再进行规范化处置。
2.对乱倾乱倒的煤矸石,规范化处置后覆土,采取种植多年生草本植物、种树等措施恢复生态,属于耕地的恢复耕地。无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统一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领导包办制度。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各县(区)党委、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煤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和煤矸石规范化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形成各县(区)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副主任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为责任部门的责任体系。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研究,亲自督办,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现场督办制度、部门联动办案制度、专项整治挂账销号信息公开制度等。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各级领导要主动领办具体抓,要抓具体、抓到位,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不回避、不推诿,整治对象有人管、有人抓,整治成果不遮掩、不虚假,圆满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煤场、煤矸石污染问题的整改任务。
(二)制定细化方案。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健全有关执法机制,扎实开展煤场扬尘污染防治和煤矸石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倒排时间,以最严的要求、最高的标准、最大的力度、最短的时间全面抓好专项整治任务,确保2017年11月20日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市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的县区,将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公开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搞变通”、“打折扣、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问题整治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按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于2017年8月28日前将排查摸底分类整治清单(附表)和分类处置措施清单,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报送整治进度及挂账销号名单,2017年11月20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以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薛贵平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0349-2150397(兼传真)
电子邮箱:15110809839@163.com
(来源:市政府网站 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