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

(晋煤环发[2017]422号)

 

为推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5)要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淘汰类项目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

一、洗煤规模

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60万吨/年,其它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90万吨/年。

二、选煤设备

使用下列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的:

1、使用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的;

    2、使用PG-27型真空过滤机的;

    3、使用X-1型箱式压滤机的;

    4、使用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的

 三、环保及能耗

    1、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限定值见《煤炭洗选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1181-2016)中表10.2.3);

    2、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 18916.11中的相关对定;

    3、未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

    4、入洗煤炭或洗选煤产品未实现封闭堆存的;

5、矸石排放、处理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

6、其他各类污染物排放连续一年以上不达标的。

四、其他

1、洗选煤企业(厂)用地审批、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法定条件不齐全的;

2、连续三年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谎报、瞒报行为的;

    4、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保管理体系;

    5、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达标的;

    6、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制度、措施存在重大漏洞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的。

    存在以上任何一款一条且整改无望的,认定为小洗煤企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913

(来源:山西煤炭信息网  2017-09-20)